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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2026-3-25 08:30| 查看: 7599| 评论: 0|来自: 乡村振兴科技网

       202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这部法律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集体财产保护、成员权益保障等核心内容,与每一位村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以下结合真实典型案例,以故事形式拆解法律要点,让法律走进乡村、走进群众。
       故事一:法人身份“正名”,集体权益有保障
       “以前村里想搞土地流转,连个合法的签约主体都没有,企业要么不敢合作,要么趁机压价,我们只能吃哑巴亏。”浙江省某村村民老周回忆起几年前的困境,仍有颇多感慨。
       2020年,该村率先推进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改革,按照当时的试点政策完成登记,取得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改革完成后,合作社以法人身份与一家农业科技公司洽谈,将村里500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出去,用于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双方签订了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明确了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违约责任。
       2023年,这家农业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支付当年的土地租金,且迟迟不给出合理解决方案。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多次协商无果后,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以法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作为合法的特别法人,其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合法有效,科技公司构成违约,判决其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最终合作社顺利拿到了款项,维护了集体和村民的利益。
       普法点睛:2025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后,该村的做法得到了法律的明确支撑。法律第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这一规定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不明、权责不清的问题,让村集体能够以平等市场主体身份参与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护。同时,法律还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保障了集体财产的稳定性,让村民的“钱袋子”更安全。
       故事二:未经民主议定,土地发包合同无效
       “村支书私自把集体土地租给外人,没跟我们商量一句,这合理吗?”山东省某村的村民们聚在一起,议论着村里的土地流转纠纷。
       事情要从2014年说起,当时该村党支部书记朱某在任职期间,未召开村民会议,也未征求村民代表意见,擅自以村委会名义与外村村民于某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将村里50亩集体土地流转给于某经营,租期11年,每亩每年租金400元。合同签订后,于某将全部租金交给了朱某,朱某也未将租金纳入村集体账户,而是自行处置。几年后朱某离任,村民们才偶然得知这份土地流转合同的存在。大家认为,朱某未经村民同意,私自处置集体土地,侵害了村集体和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于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并要求于某返还土地。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将集体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朱某未经法定民主议定程序,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发包集体土地,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判决涉案《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无效,于某返还50亩集体土地,村委会返还于某剩余年限的承包费及利息。
       普法点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程序,集体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议定,这是保障村民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村干部擅自决策、处置集体资产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其签订的相关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最终损害的还是全体村民的利益。
       故事三:挪用集体资金触红线,法律严惩不姑息
       “我们村的集体资金,怎么能被村主任私自拿去做生意?”河北省某村的村民们得知村主任张某的所作所为后,既愤怒又无奈。
       2022年,张某担任该村村委会主任期间,负责管理村集体资金。他看到身边有人做生意赚了钱,便动了歪心思,以“方便资金管理”为由,将村集体的120万元资金存入自己的个人账户,用于个人经营和日常消费。起初,张某还能偷偷掩盖资金流向,但随着时间推移,村集体财务审计时,这笔被挪用的资金被发现。
       村民们得知后,立即向当地检察机关举报。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张某的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张某的行为违反了这一强制性规定,且挪用集体资金数额较大,用于个人经营,构成挪用资金罪,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责令其退赔全部挪用的集体资金。
       普法点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构建了全方位的集体财产保护体系,明确“集体财产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财产。集体资金属于全体村民共有,必须纳入集体账户统一管理,任何个人都无权私自处置。村干部作为集体资产的管理者,更应坚守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故事四:户籍迁来不算数,成员资格看“根基”
       “我都把户口迁到村里了,为什么不能分征地补偿款?”海南省琼海市某村的杨某,拿着户口薄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说法,却遭到了拒绝。
       事情的起因是村里的土地被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征地补偿款后,通过村民会议制定了分配方案,但没有将杨某纳入分配范围。杨某认为,自己已经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到了该村,就应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获得补偿款。
       原来,杨某的配偶严某是某企业退休职工,早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不依赖村里的土地作为生产生活保障。2023年,严某因退休将户口迁回该村,2024年,杨某与严某结婚,随后将户口迁到该村。但杨某和严某都没有在村里承包土地,也没有参与村集体的生产经营,没有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双方协商无果后,杨某将村集体经济组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村集体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仅要看户籍,更要看是否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杨某虽然户籍在该村,但没有以村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也未参与集体生产经营,不符合成员资格认定条件,因此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普法点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打破了“唯户籍论”。户籍只是成员资格认定的参考之一,核心是看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以集体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这一规定既保障了真正依赖集体的村民的权益,也避免了“空挂户”侵占集体利益。
       普法小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涵盖了集体财产保护、成员权益保障、组织运行规范等多个方面,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法律保障。上述案例都是现实中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常见的纠纷,通过这些故事可以看出,无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还是普通村民,都应当认真学习这部法律,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履行职能,规范决策程序,守护好全体村民的集体财产;村干部要坚守法律底线,廉洁履职,不得擅自处置集体资产;村民要增强法律意识,主动参与集体事务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唯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才能让农村集体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让村民共享发展成果。
   
       推荐律师:李永红,高级律师,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自幼喜好文学,兼具法律专业素养与人文情怀。 现任河南劳学律师事务所主任,民进河南省委员会委员、省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民进河南省直第五支部副主委,长期深耕法律实务与法治宣传工作,积极履行参政议政职责,热心社会服务与乡村振兴事业。先后撰写多篇理论研究与实务文章,在多家主流媒体刊发,兼具专业影响力与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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