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0日,人社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五部门正式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专项规章,彻底填补了超龄就业群体劳动保障的制度空白,打破了以往以劳动关系为唯一保障依据的局限,以劳动事实为核心确立专属保障规则,精准破解超龄劳动者就业维权难、保障弱、标准乱的行业痛点,为数千万超龄就业人群筑牢权益防线。 一、政策出台背景与核心立法思路 (一)出台背景 当前我国超龄就业群体规模庞大,大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活跃在各行各业。但长期以来,现行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主要针对适龄劳动者制定,超龄劳动者因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往往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标准劳动关系,被排除在常规劳动保障体系之外。实践中普遍存在用工权责模糊、劳动报酬拖欠、随意安排加班、劳动保护缺失、工伤维权困难、社保衔接不畅等问题,且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导致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长期处于保障盲区,用工纠纷频发。为落实延迟退休改革配套要求、规范超龄用工秩序、平等保障老年就业群体权益,五部门联合出台本专项新规。 (二)核心立法思路 《暂行规定》立足问题导向、权益导向、平衡导向三大原则,构建全新保障体系:一是解绑劳动关系限制,不再以标准劳动关系作为权益保障前提,只要存在实际用工管理和有偿劳动事实,即纳入保障范围;二是聚焦核心权益保障,重点覆盖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大基础权益,精准补齐保障短板;三是兼顾双方权责平衡,既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也明确超龄劳动者履职义务,合理平衡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用工成本、用工自主权。 二、明确适用范围,划定保障边界 《暂行规定》清晰界定适用对象与排除情形,彻底解决以往身份认定模糊问题,标准明确、边界清晰。 (一)适用人群 我国境内用人单位招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同时,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再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同样适用本规定,纳入统一保障体系。 (二)排除情形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不适用本规定,依据单位性质分别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原有法律法规,不重复保障、不交叉适用。 三、四大核心权益:全方位细化保障标准 《暂行规定》针对超龄劳动者最关切的核心权益作出细化、刚性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杜绝模糊用工、免责用工。 (一)劳动报酬权益:足额保障、底线兜底 新规明确用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支付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同时设定刚性底线,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彻底杜绝企业利用劳动者年龄优势压低薪资、恶意降薪的乱象,从制度上保障超龄劳动者劳动对价权益。 (二)休息休假权益:严控加班、特殊保护 结合超龄劳动者身体机能特点,实行差异化、倾斜性休息保护:一是严格遵守法定工作时间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制度,保障正常休息休假权利;二是确立一般不安排加班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超龄劳动者劳动负荷;三是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加班时长、薪酬核算相关规定,严禁强制加班、超时加班,杜绝透支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用工行为。 (三)劳动安全卫生权益:适配岗位、专项防护 针对超龄劳动者身体耐受度较低的特点,强化用人单位安全保护主体责任: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年龄、身体状况,合理安排适配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严禁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职业禁忌、高危作业、高强度超负荷劳动。同时必须落实岗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配备齐全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防范职业伤害和安全事故。 (四)工伤保障权益:全员参保、破解维权难题 这是本次新规最大突破之一,彻底解决超龄劳动者“工伤无保障、受伤难索赔”的痛点。新规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招用的超龄劳动者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无需缴费。超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效化解用工风险,保障劳动者受伤后的救治、赔偿权益。 四、社保缴费衔接:打通超龄就业参保通道 针对超龄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无法正常参保的问题,新规优化社保衔接政策,明确灵活缴费机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未达最低年限的超龄劳动者,可通过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经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同时,社保经办机构将优化政务服务,简化缴费流程、畅通查询渠道,为超龄劳动者延缴社保提供便捷服务,助力其顺利满足退休待遇领取条件。 五、用工规范要求:明确书面协议制度 新规强制规范超龄用工流程,要求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时,必须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协议期限、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核心事项。书面协议的法定要求,彻底改变以往超龄用工无书面凭证、权责不清、维权无据的乱象,为后续纠纷处理、权益维权提供核心依据。 六、维权渠道与争议处理机制 新规清晰划分投诉、仲裁、诉讼维权路径,构建全链条维权体系,降低超龄劳动者维权门槛。 (一)行政投诉维权 超龄劳动者若遭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规安排加班、不提供劳动安全保护、未缴纳工伤保险等侵权行为,可直接向人社行政部门投诉。人社部门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查处,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参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劳动争议处理 针对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大核心事项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通过调解、劳动仲裁、民事诉讼逐级维权;针对其他用工争议,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多渠道争议解决机制,全方位保障超龄劳动者维权途径畅通。 七、政策实施的核心意义与影响 (一)填补制度空白,实现权益平等保障 新规首次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劳动保障体系,打破“超龄即无保障”的固有困境,实现适龄劳动者与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公平统一,彰显劳动权益平等保护的法治理念。 (二)规范用工秩序,化解劳资纠纷 通过明确用人单位法定责任、规范用工协议、细化保障标准,有效整治超龄用工市场乱象,倒逼企业合规用工,减少模糊用工、侵权用工行为,从源头降低超龄用工劳资纠纷发生率。 (三)适配社会发展,助力银发就业 在人口老龄化、延迟退休改革推进的背景下,新规为老年群体再就业、灵活就业提供制度保障,既充分释放老年人力资源价值,也通过完善的权益保障体系,消除超龄劳动者就业顾虑,助力银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八、核心总结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落地实施,是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重要完善,核心亮点在于脱离劳动关系绑定、立足劳动事实保障、聚焦核心权益兜底、简化维权流程。对超龄劳动者而言,彻底解决了就业无保障、受伤难维权、薪资无底线的难题;对用人单位而言,明确了合规用工标准,厘清了权责边界;对社会而言,完善了老龄化背景下的劳动就业保障体系,为稳定就业秩序、保障民生权益、促进银发就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