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赔偿金制度亟待完善 李永红 公益诉讼赔偿金制度,是指在公益诉讼中,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通过法律程序判令责任方支付赔偿金以弥补损失的法律制度。该制度能有效惩戒生态破坏、食药安全等领域的公益侵权行为,督促责任方承担修复责任;其中惩罚性赔偿更可通过提高违法成本遏制再犯,并警示潜在侵权者,对维护社会秩序、优化市场环境、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据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显示,自 2017 年 7 月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推行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已立案超 110 万件;仅 2024 年就立案 151270 件,向污染企业和个人索赔环境损害赔偿金达 10.1 亿元。科学管理这类赔偿资金,是保障公益修复、维护法律权威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但当前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现存问题 (一)资金管理机制不统一、不规范 一是计算标准模糊:当前尚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明确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实践中多参照私益模式(如食药领域以 “生产销售额” 或 “消费者支付金额” 为基数),易导致数额过高难以执行或过低,缺乏威慑力。 二是管理使用混乱:缺乏专项账户,赔偿金多直接上缴国库,还有相当比例缴存在法院执行账户、检察院涉案款账户、行政机关指定账户或基金会账户,难以对应个案修复需求。跨区域公益损害时,还面临管辖权与审批权重叠冲突,制约大规模修复项目实施。 三是社会参与不足:制度实施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公众及社会组织参与度低,缺乏广泛监督与协作,影响公正性和公信力。 (二)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相关调研显示,19 个省份中,执行到位的赔偿金用于生态修复或替代修复的占比仅 40%,超半数省份资金使用率不足 50%,大量资金沉淀闲置。基层因人员、专业能力有限,仅能开展 “增殖放流、补植复绿” 等小规模修复;多部门联合项目也面临效果评定、费用核算等难题。此外,部分机关存在使用行为不规范问题,进一步影响公益保护效果,违背制度初衷。 (三)监督机制缺失与透明度不足 监督以财政审核、行政内部审批等系统内监督为主,缺乏有效外部监督。虽有地区尝试引入第三方评估或信息公开制度,但因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效果有限。资金使用信息不透明,公众难以监督,既背离公益性,也易滋生腐败风险。 二、意见建议 当前,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虽有相关规定,但缺乏具体细则;财政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仅覆盖生态领域,无法涵盖其他公益诉讼类型。需通过制度完善推动管理规范化、法治化。 一是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层面应制定统一的管理法规或司法解释,细化现有法律条款,明确各领域赔偿金的性质、来源、使用范围、管理主体、监管机制,以及收缴、存储、审批等环节的流程要求。同时,明确违法责任与处罚措施,提供坚实法律支撑。 二是统一资金管理模式 建立财政专项账户,由财政部门统筹管理生态、食药、个人信息保护等各领域赔偿金,确保专款专用。借鉴基金、信托模式优势,逐步设立专业管理机构,引入金融、法律专业人才参与,提升管理专业性与透明度。在安全前提下,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资金保值增值,为公益修复提供更充足支持。 三是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冗余环节,明确部门职责与时限;建立紧急修复项目快速通道(如突发生态灾害可先拨付资金再补手续);推行线上智能审批,提高效率。 完善配套机制:建立资金预支机制,允许案件审理中预支已缴赔偿金用于必要前期修复;统筹小额分散资金,集中用于重大公益修复项目(如整合非法狩猎案件赔偿金建设野生动物栖息地);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由上级部门统筹或设立专项基金,破解行政区划限制。 强化监督与透明度:依法纳入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常规监督,定期开展专项审计;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聚焦执行环节违法问题。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修复项目技术与资金效益进行分析。 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重大案件召开听证会,听取各界意见;健全检务公开与以案释法机制,定期发布资金使用报告,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降低管理风险,提升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