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隐形AI广告亟待监管 李永红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普及,生成式AI已深度融入民众生活场景。截至2025年6月,我国生成式AI普及率达36.5%,用户规模突破5.15亿,AI俨然成为亿万群众依赖的“智能助手”。然而近期兴起的“生成式引擎优化”(GEO)非法隐形广告,不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更污染AI生态环境,凸显AI技术应用立法监管的紧迫性与重要性,亟需多措并举予以规范。 一、存在问题 一是非法操控AI牟取利益 当前,非法GEO隐形广告已形成完整产业链,成为扰乱市场秩序的新隐患。部分广告代理机构通过海量投放软文、投喂虚假报告、冒充专家观点等方式,人为干扰AI训练数据源,使付费广告信息伪装成客观中立的AI回答,且未标注任何“广告”标识,对用户形成误导。更令人担忧的是,二手交易平台上GEO工具被大量兜售,服务商甚至宣称“价格越高、算力越强,植入效果越好”,这种赤裸裸的利益操控,本质是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乱象在AI领域的升级变种,却因AI对话的私密性、个性化特点,更具隐蔽性和迷惑性。GEO乱象的蔓延,已引发多重连锁危害。 二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消费者视角看,其知情权、选择权被严重侵犯,基于对AI的信任做出错误消费决策,权益受损后却因举证难陷入维权困境;从市场竞争视角看,诚信经营者被恶意挤压生存空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破坏公平竞争秩序;从行业发展视角看,持续污染的数据源会透支公众对AI技术的信任,动摇AI产业健康发展的根基,与“科技向善”的初衷背道而驰。更值得警惕的是,AI技术若在应用初期就陷入利益操控的歧途,可能引发技术失控风险,其后果不堪设想。 三是现有监管规定跟不上新形势发展需求 尽管我国已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安全法》(2026年修订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作为基础,明确了广告可识别性、AI安全监管等原则,但面对快速迭代的AI技术和非法隐形新型广告形态,仍存在监管规定漏洞、细则不明确、执法针对性不足等问题,已经跟不上新形势高速发展的需求。 二、意见建议 一是加快完善专项立法细则,划定AI广告监管红线。 以修订后的《网络安全法》为基础,细化生成式AI广告管理规范和实施细则,明确GEO服务的法律性质,规范流程,将其正式纳入互联网广告监管范畴。参照《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强制要求AI生成内容中的商业推广信息,必须同时添加显式和隐式标识,显式标识需醒目可见、不易遮挡,确保用户清晰辨识。通过完善国家立法、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等举措明确“虚假投喂”“算法操控”等行为的违法认定标准,加大对违法主体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二是构建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提升执法效能。 由网信、市场监管、工信、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专班,针对AI广告的全链条开展监管,重点打击“内容生成-批量投放-效果监测”的一站式违规服务。创新监管技术手段,推动建立AI广告监测平台,对AI生成内容进行实时筛查,实现对GEO乱象的精准识别、快速处置。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AI广告违规专用举报入口,简化维权流程,适当将举证责任向平台和广告方转移,保障用户维权权益。 三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筑牢技术防控防线。 AI平台需履行“守门人”义务,升级算法模型,强化对训练数据源的溯源与筛查能力,精准识别批量铺设的营销软文和虚假信息,从源头阻断违规广告路径。借鉴AI广告战略原则,公开商业推广算法的基础逻辑(非技术秘密部分),接受监管审计和社会监督,确保广告不影响回答客观性。设置用户自主控制选项,允许用户关闭个性化广告推荐,为付费用户提供无广告体验,保障用户选择权。 四是强化行业自律与公众教育,营造健康生态。 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AI技术应用自律公约,明确GEO服务的使用边界,引导企业坚守诚信经营底线。联合媒体曝光典型违规案例,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商家依法经营意识。开展公众科普教育,普及AI技术局限性和隐形广告识别知识,引导公众理性看待AI回答,不盲目依赖AI决策,树立“AI仅作参考、自主判断为主”的使用观念。 人工智能的核心价值在于赋能社会、服务大众,其发展方向终究由人类的规范引导所决定。唯有通过完善立法、严格监管、平台尽责、社会共治,才能给AI广告戴上“监管笼头和紧箍咒”,遏制非法利益操控乱象,让AI技术在规范中向善发展,让信息回归真实本真,真正守护好亿万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温度与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