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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省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建议

2026-3-26 14:26| 查看: 7263| 评论: 0|来自: 乡村振兴科技网

       人民调解员在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第一道防线”,为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积极贡献。2024年全省构建了覆盖城乡和重点单位、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现有人民调解组织5.64万个。在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成立人民调解中心,依托司法所建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进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一体化建设,并推动在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等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各地也逐步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培训、管理和待遇保障。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我省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新时期矛盾纠纷化解的要求尚存在一定差距。
       一是调解员法治素质亟待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大多由基层干部兼任,具备经验丰富、客观公道、群众工作能力强、群众认可度高等优势,但同时也存在文化水平低、法律专业知识欠缺、仅凭经验调解等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大部分调解员依然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和事佬调处方式,没有与时俱进地跟上新形势。同时,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矛盾纠纷日趋复杂,大多数人民调解员仅能调解一些诸如婚姻家庭矛盾、民间借贷等传统的民事纠纷,对于专业性较强、知识产权、互联网等新类型的矛盾纠纷,缺乏相关领域知识,导致调解工作受到制约。例如:商标侵权调解案件,笔者是一名执业律师,曾代理一起郑州市某手机卖场侵犯华为公司商标权侵权案件,该案件由郑州市某区法院诉调中心受理调解,有关调解员年龄较大,根本不具备相关知识产权及商标法知识,在没有了解相关商标侵权事实是否成立,侵权损失范围和程度以及相关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其以日常消费知识和生活理念,始终做和事佬,不依法做侵权方依法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调解工作;反而做我们商标权被侵害方的工作,要我方体谅侵权者的经济困境和生活不易要我们撤诉,否则以判败诉相威胁,逼我方妥协让步进行和解,真令人哭笑不得,气愤至极。
       二是调解工作机制亟待完善。一是指导力量薄弱。实践中,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但人少事多的困境造成司法所难以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尤其是农村调解组织相对较弱,如有的调解委员会常随着村委会换届调整,成员不稳定;有的调解委员会成员长期在外打工,有名无实。二是人民调解员选任、待遇、培训、工作规范、纪律监督等制度、机制不完善。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标准不高、专业门槛过低、业务培训不够,调解队伍整体良莠不齐,影响了调解工作效果。例如:我省部分县区级司法部门选派调解员门槛较低,往往由基层社区推荐,仅仅要求相关政治条件和有相关基层调解工作经历,对相关学历、专业要求不严。入职后往往以基层司法所和相关街道为单位进行相关简单培训,最多请相关区县司法局和相关公检法干警去讲讲课,很少有到相关政法大中专院校进行培训,对相关调解员的培训师资、培训课时、结业考试缺乏统一规范制度。
       三是调解经费不足。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本身不允许收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实际上,政府保障层面缺乏刚性的经费保障机制和财政保障制度,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开办单位大多没有经费来源,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报酬以及其他必要的人民调解经费,一些地方的人民调解工作完全成为义务性工作。工作经费的缺乏,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制约了人民调解事业的健康发展。例如:有些偏远农村基层村委会调解室基本是挂个牌子,调解员或是兼职或是应付检查挂名而已,因为缺乏经费,相关工作基本搁置或流于形式。
       为此,建议:
       一、强化调解组织建设。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性、执业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关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和执业律师调委会,扩大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覆盖面,及时受理纠纷、化解矛盾。注重协调联动,进一步深化诉调对接、访调对接、警调对接、探索检调对接和相关行政调解对接,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资源,补齐基层调解组织专业性不足的短板,有效化解特定行业、专业领域、新形态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堵点矛盾纠纷。积极探索创新调解工作模式,如构建“1+3+N”联动化解工作机制,依托基层司法所,联合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律师事务所,完善诉调、警调、律调衔接联动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凝聚调解合力,提升调解工作质效.
       二、完善选用培育机制。一是选好用好队伍。充实乡镇(街道)司法所专门人员,选好执业律师调解员和退休老党员、退休政法老干部、退休基层老干部调解员,加强对乡镇和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采取公开选聘等方式,吸纳有文化、素质高、道德好、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律师、政法退休干部、基层街道社区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实到人民调解队伍中,尽快实现村(社区)、乡镇(街道)调委会等专职人民调解员应配尽配。二是健全培育机制。建立执业律师参与调解机制,组织律师特别是新入职的实习律师到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实习锻炼。加快分级分类培训机制的建立速度,加大对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员化解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专业能力。深入推进调解员职业化,加快建立健全调解员资质认证、等级评定、职业水平评价等制度。鼓励有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行业协(商)会、专业研究会等社会机构依法成立调解组织,探索创立有偿收费与义务调解相结合的调解运营模式。
       三、加大调解经费保障。依法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和中央规定精神,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经费困难和问题,确保人民调解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一是探索建立有偿收费专业调解制度。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调查研究,先行先试在相关专业领域建立有偿调解法律服务制度。如:探索建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组织、专业商(协会)开展相关有偿调解法律服务制度。二是将人民调解员义务调解案件补助纳入当地法律援助补助范围,并将社会各类依法备案的义务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纳入调解案件补贴范围,依法鼓励有关公益福利组织,创立人民调解基金,依法利用社会力量募集相关经费;三是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调解公益性岗位项目等方式解决相关经费不足问题。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财政预算,落实“以案定补”奖励措施,充分调动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积极性,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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