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布第一批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目录,并配套制定发布判定指南等文件,标志着我国农业植物EDV制度正式落地实施。 当日上午,农业农村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相关情况。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司长、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主任刘莉华,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万建民,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副司长、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副主任杨海生,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人、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副主任孙俊立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10种作物列入首批目录 激励突破性品种培育 “种业振兴,核心在创新。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对育种创新的最大激励,也是加快推进种业振兴的有力保障。”刘莉华在会上介绍,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方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要求,积极推进农业植物EDV制度实施。2021年新修改的种子法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2025年新修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明确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步骤和方法。总体来说,目前制度实施的有关安排,可以概括为“1+4”。 “1”是发布1个实施目录,明确实施范围。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和种业发展实际水平,第一批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目录将水稻、小麦、棉花、油菜、花生、大白菜、辣椒、谷子、蚕豆、桃等10种作物列入EDV制度实施范围。 “4”是指开展4项工作,为制度实施提供支撑保障。为方便育种者、种业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等解决纠纷,农业农村部制定发布了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指南、判定阈值、鉴定机构条件,并组建了专家库,确保制度实施具备可操作性。 在首批纳入实施目录作物的选择上,农业农村部开展了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集了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司法机关、用种农户等各方面意见建议。 “研究确定第一批实施目录,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行业发展需求迫切。第一批实施目录里的10种作物涉及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五大类,覆盖范围广、代表性强,新品种选育和品种更新换代速度都很快。从品种权申请数量看,截至2025年底,这10种作物的申请总量达3.86万件,占所有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总量的35.5%。二是品种遗传多样性好。这10种作物在我们国家种植历史悠久,每一种作物的种质资源保存数量均居世界前列,具备支撑育种原始创新的种质资源基础,有利于培育更多突破性原始品种。三是品种鉴定技术成熟,具备了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技术支撑条件。”杨海生介绍,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农情、产业需求、育种水平和技术条件等有关因素,适时按法定程序逐步扩大实施作物范围,直至覆盖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所有植物属种。 建立利益分配机制 整治“拿来主义” 什么是实质性派生品种?我国为什么要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对此,杨海生举例说明:“比如,一个水稻品种A,总体表现很好,但抗稻瘟病能力较弱,其他的育种者对A进行修饰改良,提高了它的抗稻瘟病能力,而其他性状与品种A保持不变。在这种情况下,品种B就是品种A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也可以说,实质性派生品种主要是在他人育成品种基础上进行修饰改良培育出来的新品种。” 众所周知,育种工作周期长,研发投入大。新品种培育一般需要8到10年时间,是凝聚育种家多年创新工作的劳动成果。 “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业界对此十分期待。过去没有这项制度,很多育种单位和人员都倾向于‘拿来主义’,把别人的品种进行修饰改良,原始育种人花费了很大精力却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益补偿,久而久之,就没有人愿意花精力搞原始创新。”万建民坦言,这项制度的实施,能够更大力度地激励育种的原始创新,这对于实现种业振兴目标任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实质性派生品种与原始品种的利益分配,万建民介绍,在国家水稻育种联合攻关组中,育种单位共同约定,原始品种权人按照不少于15%的收益比例,分享实质性派生品种商业化推广收益。“具体还需要在育种实践中由实质性派生品种所有人和原始品种权人协商确定,双方可根据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贡献度进行分配。” “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要求实质性派生品种在商业化推广以前,需要经过原始品种权人的许可,并约定分享一定收益,目的就是要在修饰改良的育种者与原始品种权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分享机制,体现对原始品种权人权益的尊重,更好地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杨海生表示,随着种业振兴行动的深入实施,我国种业发展已经进入了更加依靠自主创新、原始创新的新阶段,需要通过更加严格、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为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提供制度保障。 加速制度落地实施 催生行业深层变革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一项业界期盼多年,对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有重要作用的重要制度设计。 万建民认为,对广大育种主体而言,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有机遇、也有挑战。从短期看,过去主要搞修饰育种的单位和企业,将面临品种研发、推广成本的上升,甚至可能陷入侵权风险,需要尽快调整育种思路。从长期看,这项制度将加快推动新品种选育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那些真正具备原始创新能力的育种主体将获得更大市场空间和制度红利。 2021年种业振兴行动实施以来,农业农村部持续加大力度,严格品种审定管理,去年又部署开展了加强品种全链条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出台6方面20项具体措施,旨在鼓励育种原始创新,加快培育突破性新品种,减少模仿修饰育种等问题。 对此,万建民特别指出,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与严格品种审定管理,都是品种全链条管理专项行动的重要举措,目标都是为了保护原始育种人的权益,减少模仿修饰育种等问题。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品种审定,但需要在产量、品质、抗性等方面达到审定标准,与原始品种相比在重要性状上有提升,对农业生产有贡献。“但需要提醒的是,通过品种审定的育种单位和企业,在开展商业化推广前,务必核查品种与其他授权品种是否存在实质性派生关系,如果存在派生关系且未经原始品种权人许可,可能会面临侵权诉讼。” 关于如何科学合理判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孙俊立介绍:“一般来说,判定实质性派生品种需要具备3个前提条件。一是原始品种已经授予品种权,且权利在有效期内;二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已经开展了商业化推广;三是已有初步证据显示该品种可能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并且双方当事人协商未达成共识。鉴于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判定需要特定操作流程和专业技术鉴定提供支撑,为规范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指南》,明确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技术鉴定、阈值确定、判定流程等内容。” 为切实保障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落实落地,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加强制度宣贯,开展“进院校、进企业、进基地、进展会”等普法活动。面向科研育种单位、企业、种业管理部门等主体开展专题培训,强化规范管理和技术支撑保障,加强跟踪评价,优化完善实施规范。此外,还将根据种业发展新形势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加快更多作物品种鉴定技术研发和标准研制,为后续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奠定技术基础。(祖祎祎) |